《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出臺背景

《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用辦法》)自2016年7月1日施行,3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法律依據

(一)《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市房屋主管部門就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二)《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市、區房屋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技法監督檢查,并根據群眾投訴、媒體曝光、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信用信息動態管理”。

三、重點內容說明

(一)關于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信用信息的定義

1.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定義

信用辦法》第二條明確: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以下簡稱鑒定單位)是指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列入《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的鑒定單位。

2.信用信息的定義

信用辦法》第二條明確:信用信息是指鑒定單位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活動中形成的其遵守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規、規定、規范和履行房屋安全鑒定合同等方面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

(二)關于職責分工

1.市房屋主管部門

信用辦法》第三條明確: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鑒定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信用信息系統和檔案,制定鑒定單位不良信用信息評價記分標準。

2.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

信用辦法》第三條明確:市房屋安全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更新、修復等信用信息管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3.區房管部門

信用辦法》第三條明確: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鑒定單位在轄區內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相關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和報送,依法對房屋安全鑒定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4.鑒定單位

信用辦法》第三條明確:各鑒定單位應積極配合,按要求準備相關資料,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及時。

(三)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的內容

1.鑒定單位基本信息

信用辦法》第四條明確: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相關資質情況、從業人員信息及鑒定備案信息等其他有關信息。

2.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辦法》第四條明確:鑒定單位在從事房屋安全鑒定過程中,存在違反房屋安全鑒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四)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1.鑒定單位基本信息

信用辦法》第六條明確:主要通過鑒定單位申報《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時提交的相關資料及“武漢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采集。

2.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辦法》第六條明確: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渠道采集:(1)房屋主管部門行政執法;(2)日常及定期業務檢查并查證屬實;(3)媒體曝光、政府等部門批評、投訴等并經查證屬實。

(五)不良信用信息的記分規則

1.不良信用信息的記分周期

信用辦法》第十一條明確:鑒定單位的不良信用信息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鑒定單位首次記分為0分,記分周期屆滿,重新記分。

2.不良信用信息的結果運用

信用辦法》第十二條明確:根據不良信用信息累計記分結果對鑒定單位采取亮綠、黃、紅牌方式,在市房屋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綠、黃、紅牌分別代表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較差。

(一)累計記分不超過10分的,亮綠牌。達到10分時,對鑒定單位提出警示。

(二)累計記分超過10分不超過40分的,亮黃牌。達到40分時,對鑒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誠信約談。

(三)累計記分超過40分的,亮紅牌。同時,對鑒定單位承擔的鑒定項目進行重點跟蹤檢查,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


  鄂公網安備 42011502001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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