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結構檢測

、建筑結構檢測分類和主要內容

     建筑工程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防水工程、裝修和給排水、電器、空調工程等分部工程構成的。其中,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等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因此,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控制就顯得更為重要。對主體結構而言,在施工階段要進行建筑材料進場復驗和見證取樣送樣檢測、施工過程中的工序檢驗、結構工程的實體檢驗和對結構質量有懷疑的抽樣檢測。對既有建筑則應根據使用功能的改變或質量狀況進行安全性、耐久性檢測等。建筑結構檢測可分為新建工程(包括施工階段和驗收不滿兩年的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已建成兩年以上且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兩大類。在這兩大類中的每一類有可以分為根據檢測的性質進行在分類。

(一)新建工程檢測

  新建結構工程檢測可分為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檢驗、質量驗收檢驗、結構工程的實體檢驗和對結構工程質量懷疑或不符合要求的檢測等幾種類型。

1、建筑材料的進場復檢和見證取樣送樣檢測

  在我國建筑材料的質量控制由兩個環節組成,一是生產廠的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和在出廠

  建筑材料進行檢驗,確認符合有關規范要求后才能出廠,對每批進入工地現場的建筑材料根據有關規范的要求進行復檢,經過復檢合格后才允許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其中涉及主體結構安全的建筑材料應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所謂見證取樣檢測,就是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根據建設部建建 [2002]211 號文規定,下列試塊 、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塊;

4)、用于承重結構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6)、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 、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見證取樣的數量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應取樣數量的 30% 。

2、   建筑結構工程施工工序的檢驗

  整個建筑工程是由一道道工序完成,各道工序的質量不僅影響本道工序且還會影響下道工序的施工和質量。因此,各道工序的質量控制是施工質量過程控制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筑結構特點,有的放失制定每道工序的操作工藝要求、應達到的質量標準,并對每道工序完成后進行質量檢查。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還應進行交接檢驗,以確認是否滿足下道工序和相關專業的施工要求。

各工序的質量檢驗體現了施工單位的預控、過程控制和自行檢查評定。只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才能太那些檢驗批驗收報驗單。再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方質量檢查員等進行抽樣檢驗,以確定該檢驗批的質量。

3建筑結構工程檢驗批的質量檢驗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01 )把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檢驗批是工程質量驗收的最小單位,是分項工程乃至整個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基礎。對于檢驗批得質量驗收,根據驗收項目對該檢驗批質量影響的重要性又分為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主控項目是對檢驗批得基本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因此必須全部符合有關專業工程驗收規范的規定。一般項目的質量標準較主控項目有所放寬,但也不允許出現嚴重缺陷和過大的超差。

4 建筑工程的質量檢測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

1)、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 、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數量不足。

2)、對施工質量的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

3)、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需要通過檢測進行確認。

4)、發生工程事故,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可靠性的影響。

    對于主體結構的檢測應在被檢測對象現場調查、收集資料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檢測方案。該檢測方案應重點包括檢測的依據,檢測的項目和選用的檢測方法及檢測的數量等。

  關于檢測方法,從對主體結構構件損傷程度來區可分為非破損檢測方法,如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回彈法檢測砌筑砂漿強度等;局部破損檢測方法,如鉆芯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點荷法檢測砌筑砂漿強度等。這主要是指對實體結構件材料強度的檢測方法而言。對于建筑施工質量的檢測除包括實體結構構件材料強度外還應包括結構損傷與變形(裂縫、不均勻沉降、構件過大變形等)、結構構件內部缺陷(不密實、夾渣、空洞等)、結構構件尺寸偏差和結構施工偏差(標高和平整度、垂直度等)以及連接與構造缺陷等,而這些檢測內容所采用的方法多為非破損的。

  建筑結構施工質量檢測的內容不僅因建筑結構體系不同(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砌體結構、木結構、鋼管混凝土與型鋼混凝土結構等)、而且還因結構施工質量缺陷表征的不同所進行檢測內容與項目有比較大的差異。但最根本的還是應根據檢測的目的和建筑結構的狀況以及委托方的要求,合理的確定檢測項目和內容。

(二)既有建筑工程結構檢測

1、既有建筑的正常檢測

  既有建筑結構的正常檢查工作可由建筑物的產權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實施,檢查的內容可包括建筑構件的裂縫、損傷、過大位移或變形,建筑物內外裝飾層是否出現脫落空鼓,欄桿扶手是否松動失效等通過仔細觀察能夠發現的現狀缺陷。當正常檢查發現存在影響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問題,應及時維修;當發現結構構件變形或裂縫開展較多等影響結構安全的問題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建筑結構的檢測。

2、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

  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不能只是構件外觀質量及其損傷的檢查,需要根據既有建筑結構的現狀質量與損失、設計質量、施工質量、使用環境類別及其使用功能和荷載的變化等,確定檢測的重點,檢測的項目和相應的檢測方法。

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宜一下列部位列為檢測重點:

1)、出現滲水漏水部位的構件;

2)、受到較大反復荷載或動力荷載作用的構件;

3)、暴露在室外的構件;

4)、受到腐蝕性介質侵蝕的構件;

5)、受到污染影響的構件;

6)、與侵蝕性土壤直接接觸的構件;

7)、受到凍融影響的構件;

8)、委托方正常檢查懷疑有安全隱患的構件;

9)、容易受到磨損 、沖撞損傷的構件;

10)、懸挑構件等。

3、建筑結構的專項檢測

  既有建筑專項檢測主要是因建筑使用功能的改造等帶來的建筑結構主題變動,使用荷載增大和建筑結構使用中出現明顯的裂縫及損傷等。其建筑結構專項檢測的針對性很強,應根據檢測的目的,確定檢測的范圍和項目及其相適應的方法。

1 )、對于建筑工程裂縫檢測,應根據裂縫形狀初步判斷裂縫的類型,其現場檢測應對裂縫出現的范圍 、構件類型、裂縫的寬度、深度和長度及其出現裂縫構件的材料強度等級、施工質量、設計構造是否滿足相應規范的要求等。一般不應擴大到未出現裂縫的構件上。只是當受力構件裂縫較為普通和裂縫較寬、甚至會造成構件的脆性破壞時,才應對建筑結構進行全面檢測鑒定。

2 )、對因火災和爆炸引起建筑結構的檢測,應初步劃定影響范圍,對直接破壞區應逐個構件進行檢測,指明損傷的程度及其不同程度的范圍,對其影響區域應根據與破壞最終區域的距離,在檢查外觀破壞現象的基礎上進行抽樣檢測。該項檢測應提供出最嚴重破壞區,影響輕微區和對結構安全不會造成影響區域的范圍,為處理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據。

3 )、對改變建筑結構使用功能引起結構主體變動者,則應根據主體結構變動所涉及的構件及其原建筑結構的類型,結構體系等情況,確定檢測方案,在確定檢測方案中還應聽取改造設計者的意見,了解他的需要提供哪些構件的檢測數據等。但不能把局部進行改造也變成為全面的結構檢測鑒定。

(4) 、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檢測,既有建筑結構的可靠性鑒定,是一項較為全面評價結構正常使用、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工作。因此,對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的檢測應根據結構的現狀質量確定檢測的重點部位、主要構件及其主要的檢測項目。其抽樣數量要與新建工程施工質量檢測有所區別,即重要部位、主要構件多抽樣,其余構件可采用隨機抽樣的原則。這里所講的主要構件應是對建筑結構構件承載能力和性能起主要影響的構件。比如,框架柱和框架梁、板相比,框架柱則更重要一些,這主要是框架柱是框架結構主要承重和抗側力的構件,框架梁、板的影響僅限于該層某個范圍,而框架柱則會影響到該層及其相應的上部樓層等。

、建筑結構檢測的工作程序與基本要求

  建筑結構檢測工作程序,宜按下框圖進行。

1、現場和有關資料的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收集被檢測建筑結構的設計圖紙、設計變更、施工記錄、施工驗收和工程地質勘察等資料;

    2 )、調查被檢測建筑結構現狀缺陷,環境條件,使用期間的加固與維修情況和用途與何載等變更情況;

3 )、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4 )、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的檢測目的和要求,并了解是否已進行過檢測。

2、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有完備的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征求委托方得意見,并應經過審定。建筑結構的檢測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概況,主要包括結構類性、建筑面積、總層數、施工及監理單位,建造年代等;

2 )、檢測目的或委托方的檢測要求;

3 )、檢測依據,主要包括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及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4 )、檢測項目和選用的檢測方法以及檢測的數量;

5 )、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情況;

6 )、檢測工作進度計劃;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檢測中的安全措施;

9 )、檢測中的環保措施。

3 、檢測時應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在檢定或校準周期內,并處于正常狀態。儀器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檢測項目的要求。

4 、現場檢測

  現場檢測應按已制定好的檢測方案進行,根據區分重點與一般部位和隨機抽樣等原則布置好檢測的構件和相應測區。當現場檢測條件不能完全按照已制定好的方案進行時,應修改檢測方案;但該修改檢測方案應等到檢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委托方的認可。現場檢測其他注意事項為:

1 )、檢測的原始記錄,應記錄在專用記錄紙上,數據準確、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記、涂改,如有筆誤,應進行杠改。當采用自動記錄時,應符合有關要求。原始記錄必須由檢測及記錄人員簽字 。

2 )、現場取樣的試件或試樣應予以標識并并妥善保存。

3 )、當發現檢測數據數量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補充檢測。

4 )、建筑結構現場檢測工作結束后,應及時修補因檢測造成的結構或構件局部的損傷。修補后的結構構件,應滿足承載力的要求。

5 )、建筑結構的檢測數據計算分析工作完成后,應即使提出相應的檢測報告。

、建筑結構檢測方法和抽樣方案

(一)、建筑結構檢測方法

1、建筑結構檢測方法選擇的原則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根據檢測項目、檢測目的、建筑結構狀態和現場條件選擇適宜的檢測方法。

   不同的檢測項目采用不同的檢測方法。就同一檢測項目中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時,應根據建筑結構狀況和現場條件選擇相適應的方法。比如,在混凝土結構構件抗壓強度檢測中有回彈法、超聲法、鉆芯法、回彈超聲綜合法和鉆芯修正回彈法等等可供選擇,如何進行選擇要根據結構狀況,現場條件和各種方法的的適用范圍等方面綜合確定;比如,對于齡期不超過1000天的混凝土結構,當混凝土表面與內部較一致時,采用回彈法檢測構件混凝土抗壓強度;當僅對個別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有懷疑時,可采用鉆芯法檢測;雖然齡期不超過1000天,但是混凝土表面損傷和碳化嚴重等,應采用鉆芯修正回彈法;當建筑結構現狀良好且正常使用時,可先少量抽檢,當發現存在混凝土強度比較低的構件時再擴大檢測面。

2 、建筑結構的檢測,可選用下列檢測方法:

(1)、有相應標準的檢測方法;

(2)、有相關規范、標準規定或建議的檢測方法;

(3)、參照本條第1款的檢測標準,擴大其適用范圍的檢測方法;

(4)、檢測單位自行開發或引進的檢測方法。

3、在使用各類建筑結構檢測方法中應注意的問題

1)、選用有相應標準的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對于通用的檢測項目,應優先選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及協會標準給出的檢測方法。 對于有地區特點的檢測項目,可選用地方標準; 對同一種檢測方法,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一致時,有地區特點的部分宜按地方標準執行,檢測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操作要求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規定與實際情況確有差異或存在明顯不適用問題時,可對相應規定做適當調整或修正,但調整與修正應有充分的依據;調整與修正的內容應在檢測方案中予以說明,必要時應向委托方提供調整與修正的檢測細則。

2)采用有關

(二)建筑結構檢測抽樣方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01 給出了檢驗批質量檢驗的抽樣方案是應根據檢驗項目的特點在下列抽樣方案中進行選擇的規定:

1)、計量 、計數或計量—計等抽樣方法

2)、一次 、二次或多次抽樣方法;

3)、根據生產連續性和生產控制穩定性情況,尚可采用調整性抽樣方法;

4)、對重要的檢驗項目可采用簡易快速的檢驗方法時,可選用全數檢驗方法;

5)、對實驗有效的抽樣方案。

     并規定了制定檢驗批得抽樣方案時,對生產風險(或錯判概率)和使用風險(或漏判概率)可采取:

1)、主控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過 5% 。

2)、一般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不宜超過 5% ,

     《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 GB/T50344-2044 ,可結合建筑結構工程檢測項目的特點,給出下列可供選擇的方案   :

1)、外部缺陷的檢測,宜選用全數檢測方案。

2)、幾何尺寸與尺寸偏差的檢測,宜選用一次或二次計數抽樣方案。

3)、結構連接構造的年檢測,應選擇對安全影響大的部位進行抽樣。

4)、構件結構性能的實荷檢驗,應選擇同類構件中荷載效應相對較大和施工質量相對較較差構件或受到災害影響 、環境侵蝕影響構件中有代表性的構件。

5)、按檢測批檢測的項目,應進行隨機抽樣,且最小樣本容量宜符合本標準第3.3.13條的規定。

6)、《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或相應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規定的抽樣方案。

     當為下列情況時,檢測對象可以是單個構件或部分構件;但檢測結論不得擴大到未檢測的構件或范圍。

1)、委托方指定檢測對象或范圍;

2)、因環境侵蝕或火災 、 爆炸、高溫以及人為因數等造成部分構件損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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